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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袁智超与石向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智超,石向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152号原告:袁智超。被告:石向林。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栋6楼601。法定代表人:张勇,执行董事。原告袁智超与被告石向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袁智超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向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智超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智超负担。审判员 张 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云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