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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执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周丽华与刘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丽华,刘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丽华,女,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被执行人:刘世平,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本院在执行周丽华诉刘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8万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世平去向不明,本院通过查询银行、房产、土地、车管所等部门,被执行人刘世平无银行存款,无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登记,无车辆信息,本院于2017年2月7日以(2017)鄂1181执67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刘世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周丽华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世平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无异议,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援农审判员  王 凯审判员  薛 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