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民初1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投视讯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中投视讯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11889号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武进经济开发区祥云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同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莉敏,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投视讯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7-10号楼3层328。法定代表人:姜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利,男,北京中投视讯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投视讯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庆丽人民陪审员 严晓红人民陪审员 赵凤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易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