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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5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陈应刚与张文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应刚,张文福,陈应刚,张文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5民初664号原告陈应刚,男,1975年10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被告张文福,男,1979年11月15日生,彝族,云南省马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应刚与被告张文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应刚以被告张文福已清偿欠款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应刚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应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应刚承担。审判员  靳洪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