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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席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703号申请执行人席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席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晋0802民初54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席某某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席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02执703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海斌审判员 宁伟& # xB;审判员 李   民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