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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7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包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7刑初13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某甲,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海阳市。2011年7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海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2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被逮捕。海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绍飞、孙明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0日10时许,李某甲(已判决)等人在海阳市新苑福邸售楼处因经济纠纷与李某1发生争执。李某甲电话纠集被告人包某甲、荆某甲、张某、荆某乙(均已判决)等人赶到现场,后被告人包某甲、荆某甲、荆某乙等人持稿棒、砍刀等工具对在现场的侯某进行殴打。致候某头部等处受伤。经法医鉴定,侯某头部损伤属轻伤一级,胸部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包某甲于2016年12月12日到海阳市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包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包某甲辩解其没有动手打侯某。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0日10时许,李某甲(已判决)等人在海阳市新苑福邸售楼处因经济纠纷与李某1发生争执。李某甲电话纠集被告人包某甲、荆某甲、张某、荆某乙(均已判决)等人赶到现场,后被告人包某甲、荆某甲、荆某乙等人持稿棒、砍刀等工具对在现场的侯某进行殴打。致候某头部等处受伤。经法医鉴定,侯某头部损伤属轻伤一级,胸部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包某甲于2016年12月12日到海阳市公安局投案。另查,被害人候某的经济损失已在庭外和解得到赔偿。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侯某陈述,2014年12月20日9时许,他和赵某1到海阳市东村街道北才苑村新苑富邸售楼处去接李某1,赵某1把李某1叫出来,李某甲、姜某、李某2拉着李某1不让走,朝李某1胸部、脸上乱打,他上前拉,李某甲骂他,李某甲又打电话让人带着家把什过来,李某1打电话报警了。李某甲把李某1拽回办公室,又让李某2、姜某拦住他们不让走,李某2、姜某在他们车前站了一会又回了办公室。过了五六分钟,来了四五辆车,从车上下来两个小伙蒙面拿着枪,几个小伙拿着镐棒和砍刀,李某甲对小伙说打他,两个蒙面小伙拿枪托砸其肩膀和胸口,包某甲拿砍刀朝其头顶砍了一下,荆某甲拿镐棒朝其头上砸了一下,他倒在地上,后来的事就不知道了。2、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1证实,2014年12月20日9时许,他到北才苑售楼处找李某甲谈事情,双方发生争执,李某甲、李某2、姜某三人抓把他,他打电话叫赵某1去接他,徐永磊、赵某1、侯某和杨某等人去了。李某甲不让他走,侯某上前拉把,李某甲打电话叫人带家把什过来打他们。他让候某等人走,李云波、姜某站在车前挡着。他和李某甲、李云波、姜某又回到办公室,李某甲用巴掌扇他脸三、四下,李云波和姜某也朝其胸部打了几拳。期间,来了几辆车,从车上下来不少小伙,其中有荆某甲、包某甲、张某、马某、“阳”等人。荆某甲问李某甲是那个,李某甲指着侯某,并上前打侯某,又叫荆某甲等人打侯某,荆某甲、包某甲等人围着侯某用镐棒、砍刀乱。李某甲又让把杨某的车砸了,几个小伙拿镐棒、砍刀把杨某车砸了。(2)证人赵某1证实,2014年12月20日9时许,他和徐某、侯某到新苑富邸售楼处接李某1,去后看到杨某和祁某也开车去了,他进售楼处叫李某1走,李某甲拉着李某1不让走,他就上车了,侯某上前挡没挡住,李某1报警了。过了一会,李某甲出来打电话说:你们赶紧过来。过了几分钟,从东边来了一辆印有“治安巡逻车”字样面包车,从车上下来两个小伙进了售楼处。又过了几分钟,来了四辆车,从车上下来十多个小伙,有两个小伙带着头套拿着枪,其他小伙拿着镐棒、砍刀,李某甲、李某2、姜某从售楼处出来朝着侯某去了,李某甲朝侯某脸上扇了几巴掌,又指着侯某让小伙“弄”,小伙围住侯某用镐棒乱打,有几个小伙拿镐棒把杨某的凯迪拉克车玻璃都砸碎了。打了三四分钟,李某甲叫小伙都走了。(3)证人祁某证实,2012年12月20日10时许,他开车拉着杨某到了北才苑售楼处,到后杨某下去一会,回来后二人就在车上坐着。又过了10多分钟,有3辆车开过来,从车上下来10多个小伙,接着从售楼处里出来一个人对小伙说:一个也不让走,往死里打,他就把车门锁上了。这些小伙把售楼处里一个人打倒在地,接着拿着长枪、木棍过来把他开的杨某的车砸了。(4)证人徐某证实,2014年12月20日9时20分许,他开车拉着赵某1、侯某到北才苑售楼处接李某1,侯某下了车。过了几分钟,又来了一辆白色凯迪拉克轿车,但车上没下来人。侯某叫李某1走,李某1边走边和三个男的争吵,一名男子拦着不让走,赵某1说是李某1的哥哥李某甲。他看见李某甲打个电话,过了几分钟,来了四辆车,其中一辆是治安巡逻车,巡逻车上下来几个男子,但没参与打架。另外三辆车上下来约20名小伙,有两个蒙面拿着枪,其他人都拿着槁棒。李某甲说:给我往死里砸,谁也别跑了。小伙拿着稿棒、枪上前把侯某打倒在地。他听有人问还有谁,李某甲朝后面一指,这些小伙就拿槁棒朝凯迪拉克车乱砸。打了一会,李某甲让小伙走了。(5)证人李某2证实,李某1和李某甲是亲兄弟,他和李某1是叔兄弟,姜某是其叔伯妹夫,几年前,李某1因工程一事把他们打伤,李某1被判刑。2014年12月20日9时许,李某1服完刑后出来到新苑富邸售楼处找李某甲算帐,他和姜某也去了。李某甲算帐后说欠李某134万元左右,李某甲要现金,李某甲没有,李某1激动了,并打电话叫人去接他,李某甲就拉着李某1,李某甲出去不长时间,外边来了四五辆车,从车上下来十多个小伙跟着李某1一起进了办公室,他和姜某、李某甲把这些小伙赶出去,李某甲自己在外边。后民警来了,他和姜某出去看见有辆白色凯迪拉克轿车被砸了,一个小伙受伤被送到医院。(6)证人赵某2证实,她是李某甲的妻子,2014年12月20日9时许,她在新苑富邸售楼处上班,李某2、李某甲、姜某和李某1也去了。过了一段时间,她看见外面来了5、6个车,从车上下来不少小伙,她就躲在桌下,她打电话让村治安员李某3等人过去,售楼处外面又来了一群小伙,她听见外面有吵吵声音。后看到一辆白色凯迪拉克玻璃被砸碎了。(7)证人姜某证实,2010年,李某2和李某1合伙开发村安置楼产生矛盾,李某1把他也打了,李某1因此被判刑。2014年12月20日9时许,李某1到售楼处算帐并说要现金,和李某甲发生争吵,李某1说你们三个死定了,然后打电话让对方马上过来。过了一会,外面来了5、6个车,从车上下来10多个人,赵某1、侯旭友等七八个小伙进了办公室,他们把这些小伙推出去,李某1和李某甲也跟出去,他和李某2没出去,过了一会,听见外面打起来了。后公安到了现场,他出去看见一辆白色凯迪拉克玻璃被砸了,侯旭友被送往医院。(8)证人刘某证实,2014年12月20日9时许,她在新苑富邸售楼处上班,李某1打车去了。过了一段时间,外面来了五六辆车,从车上下来好多小伙,赵某2赶紧把门插死了,她俩一起躲在办公桌下,赵某2就给村治安巡逻队打电话。她听到外面有争吵声,过了会,她看到外面有个受伤小伙被人扶着,一辆白色凯迪拉克轿车玻璃被砸碎了。(9)证人李某3证实,他是北才苑村党支部委员,负责村内巡逻,新苑富邸小区是其父李某2和李某甲合伙开发的。2014年12月20日9时40分许,其母亲赵某2打电话说李某1找人到了售楼处,让他过去巡逻一下,他和治安主任李某4到了售楼处,过了约一分钟,又有三四辆车过来了,从车上下来十几个小伙,有个小伙蒙面拿着枪,他因害怕就没仔细看,其听见砸车声音。小伙走后,地上躺着一个人受了伤,他和李某4把人送到医院。(10)证人李某4证实,2015年12月20日上午,李某3叫他一起出去巡逻,他们开车到了本村新苑富邸售楼处,刚停下车,就看见有十几个小伙过来,他俩赶紧上了巡逻车坐着,接着听见外面人吵吵乱骂,没一会,这些人就走了,他和李某3下车看到有个小伙满头是血躺在地上,他和李某3把人送到医院。(11)证人杨某证实,2014年12月20日9点30分许,他到新苑富祗售楼处接李某1,看到侯旭友、赵某1、徐永磊也在那,李某1要上车走,李某甲把李某1又拉回售楼处,李某1打电话报警了。后来了四五辆车,从上下来不少小伙,其中有包伟涛、荆某甲,有两个小伙蒙面拿着长枪,其他小伙拿着镐棒和砍刀,李某甲指着他们说往死里砸。这些小伙把侯旭友围起来打,打完侯旭友后,李某甲又让小伙把他的车砸了,砸完后荆某甲叫着小伙上车走了。包某甲动手打了侯某后,又拿动手打了他的车。3、被告人供述(1)非同案处理的共犯李某甲供述,以前因家里一些事情,李某1多次找他和家里其他人麻烦,李某1因此被判刑,后释放出狱。2015年12月20日上午,李某1又带领社会小伙到新苑富邸售楼处找他,他和李某1在结2012年合伙盖楼的帐时争吵起来,并互相推把,李某1就招呼领来的小伙打他,被他和李耘波制止。他害怕小伙把他们打了,就打电话让荆某甲过去把李某1等人吓唬走。过了一会,荆某甲领人开了两、三辆车来了,他指着李某1带的人说赶紧让他们走,然后又和李某1争执。期间,侯某不让李某1继续和他谈,他挺生气的,就抓着不让李某1走,侯某上前撕扯他,他指着侯某对荆某甲说:给我打。荆某甲领的人拿着镐棒把侯某给打倒在地。有小伙把杨某的车砸了。他让村巡逻队员把侯某送到医院。(2)非同案处理的共犯荆某甲供述,2015年12月20日9时许,李某甲打电话让他把借李某甲的车送回去,他开车拉着刘孙军一起到了新苑富邸售楼处,刚后看见路边停了几辆车,荆某乙拿着一根镐棒在打侯某,他看侯某受伤不轻,就对旁边的人说:赶快送医院吧,他看见包某甲也在那,他把车钥匙给了李某甲后就走了。(3)非同案处理的共犯张某供述,2014年12月20日9时许,荆某乙让其拉着到新苑富邸售楼处,到后看到有些人在那打李某甲,荆某乙就拿镐棒下车,他也拿镐棒过去了,荆某乙朝一个人头部、上半身部位乱打,有几个小伙上了旁边一辆白色轿车,他拿镐棒朝这辆车前后挡风玻璃、左侧和右侧车门及玻璃乱砸,车上的人都没下车,砸完后,他和荆某乙就开车走了。(4)非同案处理的共犯荆某乙供述,2014年12月20日9时许,他叫着张某开车到新苑富邸找李某甲,到后看见售楼处门口停了5、6辆车,有五六个小伙围着李某甲在对骂,他怕李某甲受欺负,就拿镐棒朝围着李某甲小伙去了,他朝抓着李某甲胳膊一个小伙身上乱打,把小伙打倒在地,其他小伙上了一辆白色凯迪拉克车,张某用木棒把这辆车前后玻璃砸碎了。砸完后,他和张某就走了。(5)被告人包某甲供述,2014年12月份一天,荆某甲打电话给他,叫其去南才苑村。其开车到后看到荆某甲、张某等十多个人在那,还有四五辆车,他们又一起开车到了一个售楼处,有七八个人在那,荆某甲等人下了车,两伙人打起来。他和其车上的小伙也下车,其看到七八个人在摁着侯某打,他因和侯某认识,其没动手。荆某甲看打的差不多了,就说别打了,其就上车发动车走了。4、鉴定意见海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侯某头部损伤属轻伤一级,胸部损伤属轻伤二级。5、辨认笔录辨认人侯某、杨某、赵某1、徐某分别辨认出包某甲殴打侯某。6、书证及其他证据(1)海阳市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系李某1于2014年12月20日9时25分报警。(2)刑事判决书,证实非同案处理的共犯李某甲、荆某甲、荆某乙、张某已被科以刑罚;被告人包某甲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7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包某甲于1986年3月6日出生。(4)海阳市公安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包某甲于2015年2月28日被网上追逃,2016年12月12日到海阳市公安局投案。(5)被害人侯某的病历已提取,证实其伤情。(6)海阳市公安局拍摄的被砸涉案车辆照片一组,反映了车辆损坏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二处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依予惩处。被告人包某甲参与伤害他人,有被害人侯某的陈述,有证人杨某、赵某1、徐某的证言和辨认,足以认定,被告人包某甲案发后对公安机关投案,但一直不供述其参与殴打他人的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但量刑时可酌情考虑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情节,且被害人侯某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依法可对被告人包某甲从轻处罚。被告人包某甲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庭审中,针对被告人包某甲的量刑,本院依法征求了公诉机关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包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祁华民人民陪审员  姜 涛人民陪审员  包春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辛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