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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艳华、曾小青与刘应华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华,曾小青,刘应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李艳华,女,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曾小青(李艳华之女),女,199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刘应华,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李艳华、曾小青与被执行人刘应华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刑初字第0010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及(2016)陕0724执恢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应华支付赔偿款27000元。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该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应华交纳了执行款27000元。申请执行人曾小青领取了执行款27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西刑初字第0010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汉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