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康花与党心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花,党心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011号原告康花,女,汉族,1968年10月18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党心生,男,汉族,1962年8月23日出生,住上蔡县。原告康花与被告党心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2017年5月16日,原告康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康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康花负担。审判员 梁平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华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