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刑终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夏某某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刑终187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某某,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郑庄村村委会主任,住山东省济南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4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至2005年4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南市看守所。辩护人肖云鹏,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由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夏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于二(一七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7)鲁0103刑初4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夏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某某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夏某某撤回上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某某撤回上诉。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3刑初4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锦铭???审 判 员 赵 从 明 ?代理审判员 马 ? ? 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贾 海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