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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终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邢健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健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终272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邢健,男,1990年2月25日出生于南京市高淳区,汉族,初中文化,快递员,住南京市高淳区。2016年6月2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二日。2017年3月2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南京市高淳区看守所。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邢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苏0118刑初64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邢健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邢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邢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邢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邢健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邢健撤回上诉。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8刑初6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斌审判员 李忠强审判员 黄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