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民初4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姜淑杰与郭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淑杰,郭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4344号原告姜淑杰,女,1960年11月13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郭旭,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3号。负责人于学民,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姜淑杰与被告郭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岩峰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淑杰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淑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淑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姜淑杰承担。审判员 李岩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姝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