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民初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程桂枝与程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桂枝,程金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81民初第825号原告程桂枝,女,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住乐平市。被告程金春,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住江西省乐平市。原告程桂枝诉被告程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桂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金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桂枝诉称,2015年4月13日,被告因投资金山工业园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约定月利息2分。之后,被告未偿还原告任何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于2016年8月22日书面承诺近期二个月还本金4-6万,后期二个月还清本息。但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借口推脱,现在甚至拒接原告电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清偿完毕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支持自己的诉请,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原告身份证1份、借条1张。被告程金春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3日,被告程金春向原告程桂枝借款8万元用于投资,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程桂枝人民币捌万元整,用于投资金山工业园闽乐祥实业有限公司,备注月利为2分,今借人程金春,2015年4月13日”。被告于2016年8月22日又出具承诺一份,承诺载明“承诺近期二个月还本金4-6万,后期二月还清,本金按三分红计算,2016年8月22日”。原告向被告所出借的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经多次催收后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提起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材料、当事人陈述及庭审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程金春向原告借款8万元用于个人企业周转,并出具了借条,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在原告向其催收后及时归还全部借款。原、被告之间约定借款月利率2%,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金春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程桂枝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4年5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程金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高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佳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