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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1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丽娟与被执行人于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丽娟,于淑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1执19号申请执行人:金丽娟,女,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于淑芝,女,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丽娟与被执行人于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丽娟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081执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俊东审判员  冷辉祥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