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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原告闻喜县楷盛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更申、张官师、李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喜县楷盛物流有限公司,郭更申,张官师,李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210号原告:闻喜县楷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闻喜县,法定代表人董九燕,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坤坤,山西凰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更申,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被告:张官师,女,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被告:李宾,男,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原告闻喜县楷盛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更申、张官师、李宾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闻喜县楷盛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以被告郭更申正在服刑期间,不能到庭参加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闻喜县楷盛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喜县楷盛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84元,减半收取计2292元,由原告闻喜县楷盛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辛俊丽审 判 员  刘菲菲代理审判员  高俊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