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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被告樊积栋、李海彦、谭仲甫、张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樊积栋,李海彦,谭仲甫,张小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74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负责人杨统林委托代理人李春生被告樊积栋被告李海彦被告谭仲甫被告张小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被告樊积栋、李海彦、谭仲甫、张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于2017年5月15日以被告樊积栋、李海彦、谭仲甫、张小红已归还贷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现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退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217元。审 判 长  曹晓平人民陪审员  冯永军人民陪审员  赵娅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后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