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1执恢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盛与刘玄、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盛,刘玄,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1执恢19-4号申请执行人李盛,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刘玄,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执行人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南区纱帽街江下村777号。法定代表人刘玄,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盛与被执行人刘玄、被执行人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武汉天捷公司)一案,本院作出(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7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盛于2014年12月2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2015)鄂武经开执字第00001号案件执行,并于2015年1月23日查封被执行人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平推式盾构机一台。2015年11月19日,本院作出(2015)鄂武经开执字第0000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773号民事调解书的该次执行程序。2016年5月5日,申请执行人李盛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执行查明,本院在执行上述案件过程中,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6)鄂0191执恢1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上述查封的被执行天捷公司所有的平推式盾构机一台中的26.22%,作价人民币3,893,16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李盛。此外,本案在执行期间,累计扣划被执行人刘玄、被执行人天捷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2,737.35元。除了上述财产执行外,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刘玄、被执行人天捷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盛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另查明,截止当前,扣减上述抵债资产和银行存款后,被执行人刘玄、被执行人天捷公司尚未清偿完毕(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773号民事调解书项下债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7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玄、被执行人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7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盛如发现被执行人刘玄、被执行人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云审 判 员 王万森代理审判员 甘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