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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3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漆华玉与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华玉,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3093号原告漆华玉,女,生于1966年2月28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代理人严俊光,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54号。法定代表人陈迎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漆华玉诉被告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漆华玉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漆华玉撤回对被告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漆华玉负担。审判员  张中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显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