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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2执10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利津县金河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利津一帆文教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利津县金河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利津一帆文教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2执10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利津县金河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利津县。法定代表人:董俊娟,经理。被执行人利津一帆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法定代表人:王士刚,经理。关于利津县金河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利津一帆文教用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522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利津一帆文教用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二处,土地证号:利国用字第号,利国用字第号。二、被执行人利津一帆文教用品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三年,期限自2017年5月16日至2020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