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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童东青诉余万权、湛美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东青,余万权,湛美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596号申请执行人:童东青,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余万权,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湛美香,女,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执行童东青诉余万权、湛美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于2017年5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自然审判员  周家平审判员  马中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奚浩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