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童东青诉余万权、湛美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东青,余万权,湛美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596号申请执行人:童东青,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余万权,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湛美香,女,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执行童东青诉余万权、湛美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于2017年5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自然审判员 周家平审判员 马中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奚浩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