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苑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刑初65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苑某,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文盲,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6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羁押,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17]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苑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苑某在本市丰台区公益西桥乐天马特超市内,趁被害人崔某1不备,窃取被害人崔某1上衣右侧口袋内华为牌P9型64GB手机一部,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100元。被告人苑某于2017年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马家堡派出所抓获。违法所得已起获人民币520元,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崔某1陈述,证人崔某2、孙某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价格评估结论书,常住人口信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无视国家法律,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苑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苑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故本院对其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违法所得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对此情节本院亦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苑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苑某退还被害人崔某1人民币一千五百八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胡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建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