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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1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亚平诉清水县红堡镇贾湾村民委员会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平,清水县红堡镇贾湾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1民初36号原告:张亚平,男,1962年7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清水县。被告:清水县红堡镇贾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清水县红堡镇贾湾村。主要负责人:田啟明,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蔺耀宏,甘肃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亚平诉被告清水县红堡镇贾湾村民委员会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张亚平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未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处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40元,减半收取4120元,由原告张亚平负担。审 判 长  高 峰人民陪审员  祁建刚人民陪审员  刘建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