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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北京嘉华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嘉华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荣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64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嘉华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草场地。法定代表人刘春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荣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03号602室。法定代表人马志超,负责人。本院在执行北京嘉华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荣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北京荣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嘉华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询问,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荣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北京荣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嘉华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风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