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苏本朋、德州大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本朋,德州大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市德城区长城饭店,徐天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苏本朋,男,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德州大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工业园科海路法定代表人:徐天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长城饭店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工业园科海路法定代表人:徐天中,该饭店负责人被执行人:徐天中,男,汉族。1963年7月28日出生,住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苏本朋申请执行德州大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大乾公司)、德州市德城区长城饭店(简称长城饭店)、徐天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德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德仲裁字(2016)第34号裁决,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长城饭店于2012年8月17日将登记在其名下的鲁德字第108953号房产抵押给了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另我院在执行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德州市金田电讯器材有限公司、德州市德城区长城饭店一案中,依法于2016年9月25日作出(2014)德中执字第287-1号执行裁定书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长城饭店名下的鲁德字第108953号房产,因上述因素,致使申请人购买的位于坤宁府小区18号门市房,无法从被执行人长城饭店名下鲁德字第108953号房产分离出来,办理房产、土地分户登记手续。本院认为:涉案房产因被执行人长城饭店在仲裁过程过程中明知办理分户登记的房产已被另案执行程序查封,且未向仲裁庭说明,隐瞒了涉案房产被查封、设定抵押等重要事实和证据,仲裁庭同时也未查明涉案房产被本院另案执行程序查封、设定抵押等权利真实状况而径行裁决,造成仲裁裁决分户登记的房产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院可以依职权对本案仲裁裁决依法进行审查。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执行的规定及制度设计,就是为了平等公正保护不特定的当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是立法原则、目的所指向的,执行秩序应是社会公共利益。德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德仲裁字(2016)第34号裁决,妨碍了本院正常的执行秩序,应当认定该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委会讨论,裁定如下:不予执行德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德仲裁字(2016)第34号裁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金明审判员 李战军审判员 张志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