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什福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什福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04刑初307号公诉机关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什福,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茂名市电白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羁押,2016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诉刑诉[2017]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什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得被告人李什福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永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什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什福从2016年12月10日开始,五次容留吸毒人员周某等人一起在其家中二楼房间内吸食毒品。2016年12月22日,李什福容留周某在其家中二楼房间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缴获两个抽水壶。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什福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什福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什福分别于2016年12月10日、12月14日、12月17日、12月20日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周某在其家中二楼房间内吸食毒品。2016年12月22日,李什福容留周某在其家中二楼房间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缴获抽水壶3个。经对李什福、周某尿液(甲基安非他明)现场检测,均呈阳性,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于2016年12月23日决定对李什福、周某的吸毒行为分别处予行政拘留十五日(期限自2016年12月23日至2017年1月7日止),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又于2016年12月23日决定对李什福的吸毒行为处予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期限自2016年12月23日至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李什福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23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什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没有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并经庭审公开举证、质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社区戒毒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人周某的证言,被告人李什福的供述,辨认笔录,扣押物指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什福违反国家关于禁毒的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什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李什福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李什福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幅度内确定宣告刑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什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什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付完毕。)二、缴获的吸毒工具3个,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黎 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东霞温麒瑞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