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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宝东支行与被执行人李迪民、袁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执行结束通知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7)湘0503执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宝东支行,住所邵阳市大祥区邵水西路78号。负责人吕剑,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迪民,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袁素英,女,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迪民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宝东支行与被执行人李迪民、袁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有关条款之规定,实施了执行措施。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一致还款意见,被执行人已按判决确定内容履行了义务,本案已达到执行目的。至此,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程序即告结束。特此通知执行员  夏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