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支行与杨静、XX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支行,杨静,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支行。负责人:陈文奎,行长。住所地:文山市。被执行人:杨静,女,汉族,1962年4月24日生,云南省建水县人,现住文山市。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61年7月23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支行与杨静、XX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关于被执行人杨静、XX应承担的赔偿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杨静、XX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静、XX的房产进行拍卖,房屋拍卖所得款用于清偿申请人的债务,本院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文民二初字第13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新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岳 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