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民初59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谢和生与广州市南菱汽车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和生,广州市南菱汽车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何德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5939号之一原告:谢和生,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被告:广州市南菱汽车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建设北路与平步大道交汇处南菱汽车城D座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75794441。法定代表人:邓曦晖。委托代理人:郑鹏,该公司员工。第三人:何德生,男,1978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原告谢和生诉被告广州市南菱汽车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何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2017年5月16日,原告谢和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和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谢和生负担。审 判 长 徐韵琪人民陪审员 徐小贞人民陪审员 张绍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骆雪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