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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倪前干危险驾驶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前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3刑初22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前干,男,住泗阳县。2017年3月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泗检诉刑诉[2017]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前干犯危险驾驶罪。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倪前干酒后驾驶苏N×××××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泗阳县王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2KM+682M处,撞到被害人刘某驾驶的苏N×××××小型轿车,致车辆损坏,被告人倪前干受伤。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倪前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认为被告人倪前干具有如实供述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倪前干拘役一个月至一个月二十天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倪前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倪前干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倪前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竹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