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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2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广州振华船务有限公司与江阴德勤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振华船务有限公司,江阴德勤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72执11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振华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蒋飒爽。被执行人江阴德勤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法定代表人郑家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振华船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德勤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42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荣庆审判员  张 彦审判员  林 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岑 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