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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8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站、刘国庆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站,刘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208行审8号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站,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西道904号。法定代表人李晓民,站长。被申请人刘国庆(速八汽车钣金喷漆服务部经营者,经营场所曹雪芹西大街。),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住唐山市丰润区。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站于2016年8月8日对被申请人刘国庆作出了[2016]年丰运决字00007号交通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刘国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照片、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和《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执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对被申请人刘国庆作出了[2016]年丰运决字00007号交通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处理决定为:责令停止经营,处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站于2016年7月29日对被申请人刘国庆依法进行了交通违法行为通知,告知被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但被申请人在限期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亦未申请听证。申请人于2016年8月8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交通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被申请人刘国庆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未按交通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缴纳罚款。故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站经依法催告未果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向申请人缴纳罚款贰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站在查明被申请人刘国庆存在违法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被申请人作出的[2016]年丰运决字00007号交通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于2016年8月8日向被申请人刘国庆作出的[2016]年丰运决字00007号交通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中,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处贰万元罚款,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徐瑞民审判员  徐天鹏审判员  司国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