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刑终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某、刘某1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1,刘五金,王青春,刘五华,韩华彦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刑终102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女,1952年11月17日出生。系被害人刘某2的母亲。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女,2007年10月18日出生。系被害人刘某2的女儿。上诉人刘某1的法定代理人张某,系上诉人刘某1的祖母。以上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刘胜川,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系被害人刘某2的哥哥。以上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史献,河南省南召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五金,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辩护人侯实习,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青春,男,1978年5月1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五华,男,1991年5月2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华彦,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五金、王青春、刘五华、韩华彦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刘某1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6)闽06刑初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刘五金、王青春、刘五华、韩华彦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刘某1均不服,分别以“原判未准确区分罪责、被害人有过错、原判量刑过重”和“原判对刘某1的抚养费错误、原判办理丧葬事宜支出费用过少、程序违法”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辩护人为刘五金辩护。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审阅上诉状、代理词,听取辩护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6刑初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建强代理审判员 刘征鹏代理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