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80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洪与张玉兰、王嘉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张玉兰,王嘉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802执2号申请执行人:王洪,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玉兰,女,194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嘉俊,男,200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洪与张玉兰、王嘉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2015)莫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玉兰、王嘉俊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王洪的授权代理人王春芳,申请执行人授权代理人王春芳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标的为35618.96元,申请执行人尚有35618.96元未受偿。本院认为:上述被执行人张玉兰、王嘉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授权代理人王春芳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15)莫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重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孟 飞代理审判员 王 平代理审判员 黄晓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