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终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582深圳市恒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盐城市阡晟织造有限公司、中铁建业江阴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盐城市阡晟织造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中铁建业江阴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15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阡晟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纺织染整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顾玉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恒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澄阳路2588号422室。负责人:崔生权,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中铁建业江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浦江路98号301。法定代表人:孙新刚,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盐城市阡晟织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恒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原审被告中铁建业江阴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民初11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盐城市阡晟织造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盐城市阡晟织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君审判员 龚 甜审判员 华敏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