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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艳芝与王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芝,王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969号原告:刘艳芝。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贺,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磊。原告刘艳芝与被告王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刘艳芝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艳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艳芝负担。审判员  臧丙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