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艳芝与王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芝,王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969号原告:刘艳芝。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贺,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磊。原告刘艳芝与被告王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刘艳芝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艳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艳芝负担。审判员 臧丙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