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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执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崔文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崔文国,丁永毅,李卫东,庆云华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保131号申请人: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荣海。被申请人:崔文国,男,汉族,1968年2月25日生。被申请人:丁永毅,男,汉族,1968年2月25日生。被申请人:李卫东,男,汉族,1969年6月18日生。被申请人:庆云华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玉芹。本院受理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崔文国、丁永毅、李卫东、庆云华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账户存款余额XX万元及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丁永毅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的账户(账号:XXX)存款XX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16日止。二、冻结被申请人庆云华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的账户(账号:XXXX)存款XX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16日止。三、冻结被申请人李卫东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的账户(账号:XXX)存款XX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吕建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军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