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2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何应龙与殷长清重庆长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应龙,重庆长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殷长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2803号原告:何应龙,男,195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重庆长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华唐路2号6-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3351454M。法定代表人殷长清,经理。被告:殷长清,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何应龙与被告重庆长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殷长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2017年5月16日,原告何应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应龙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应龙负担。审 判 长 何 琳代理审判员 冉文佳人民陪审员 张鼎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若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