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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3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3民初1377号原告:张某,女,1989年4月5日生,满族,农民,住迁安市。被告:王某,男,1987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冯玉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春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