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法执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府路支行与陈登峰、张春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芦法执字第529号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府路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负责人贺映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登峰,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邵县人,系株洲市鑫旺钢管扣件租赁站经营业主,住湖南省新邵县。被执行人张春艳,女,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邵县人,住湖南省新邵县。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府路支行与陈登峰、张春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