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2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金华道与沙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道,沙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0102民初100号原告:金华道,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靖平,杭州市南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沙涌,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原告金华道诉被告沙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原告申请,本案案由变更为合同纠纷。后因被告沙涌下落不明,本院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500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2月8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72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金华道与被告沙涌因工程承包相识。2015年1月23日��被告沙涌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金华道人民币拾伍万元整,于2015年2月7日前还清,于2015年2月5日晚资金未到位的话,本人于2015年6日中午到徐泾与金华道一起去大濠山林187号借款付清所欠金华道的人工与材料款壹拾伍万元整。之前的账目在现金十五万付清之时,一笔勾清。”因被告未按约还款,故纠纷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欠款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还款期限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50000元,于法有据。但原告按照年息6%的标准主张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缺乏依据,庭审中,原告自愿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一、被告沙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金华道欠款15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8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暂计至2017年1月6日为14579.17元);二、驳回原告金华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沙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5元,由被告沙涌负担3590元,由原告金华道负担55元。原告金华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沙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婷人民陪审员 赵惠健人民陪审员 郑芳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岑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