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02行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45句容市华阳镇湘满楼饭店与句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市华阳镇湘满楼饭店,句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苏1102行初45号原告句容市华阳镇湘满楼饭店,所在地址句容市南大街与建设路路口东南角处。经营者王云,男,汉族,1981年9月生,住句容市。被告句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在地址句容市华阳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眭国荣,该局局长。行政负责人徐小明,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裴军,江苏金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在地址镇江市正东路33号。法定代表人谢继步,该局局长。行政负责人庄信宽,该局副调研员。委托代理人范雪燕,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句容市华阳镇湘满楼饭店(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句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句容住建局)、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6日和12月7日分别向市住建局和句容住建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1日和2017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实际经营者王云(以下简称王云),句容住建局行政负责人徐小明,委托代理人裴军,市住建局行政负责人庄信宽、委托代理人范雪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7月11日,王云向句容住建局提交《查处违法征地拆迁申请书》。因句容住建局未履行法定职责,2016年8月2日原告向市住建局提起行政复议。市住建局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镇建行复字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诉称,2016年7月11日王云通过EMS邮寄方式向句容住建局提交了《查处违法征地拆迁申请书》。句容住建局在收到申请书后,没有及时进行核实和查处,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市住建局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镇建行复字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句容住建局限期履行对违法拆迁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并依法撤销市住建局的行政复议决定。原告起诉时向法院提交的证据:1.《查处违法征地拆迁申请书》及投递情况复印件一份;2.营业执照;3.句容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告知书》;4.〔2016〕镇建行复字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句容住建局辩称,我局在收到王云邮寄的《查处违法征地拆迁申请书》后,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就申请书中所涉事项积极进行调查处理,并于2016年8月4日作出《关于的来信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书》),就原告申请书中的申请事项一一进行了答复。2016年8月5日将答复结果按原告要求的方式邮寄给王云,但王云拒收。我局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关的行政职责,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句容住建局提供的证据:1.王云于2016年7月11日寄给我局的《查处违法征地拆迁申请书》及文件收发记录8张;2.2016年7月12日对王云寄来的《查处违法征地拆迁申请书》及时制作《句容市住建局办文单》编号:15500;3.2016年7月22日《句容市拆迁安置服务中心会议纪要》(句拆字〔2016〕15号)及会议签到薄;4.2016年8月4日作出的《关于的来信答复》及2016年8月5日邮寄给王云的EMS单据(编号:1091705159820)及标记有拒收的退改回单;5.2016年8月28日向市住建局出具的情况说明;6.句容金猴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在王云拒绝返还房屋的情形下,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拆除。7.2016年9月13日句容市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出具的王云租赁房屋的证明;8.2015年1月7日王云向出租人出具的承诺书;9.王云与房屋代管人签订的三份租赁合同,证明王云经营的饭店是承租他人的房子,该租赁合同已到期;10.句容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山路至河滨北路片区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句政发〔2014〕124号)。市住建局辩称,我局在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过认真审查,认为句容住建局作出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我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市住建局提供的证据:落款日期为2016年7月29日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落款日期为2016年8月19日经过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落款日期为2015年12月30日的《行政处理申请书》;落款日期为2016年7月10日的《查处违法征地拆迁申请书》;王云提供的照片32张;补正通知及邮寄凭证;6.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7.句容住建局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明材料;8.延期审理通知书及邮寄凭证;9.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邮寄凭证。经庭审质证,原告对句容住建局提交的证据1、7、10没有异议。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其余证据都是虚假的,不具有证明效力。对市住建局提交的证据1—6没有异议,对证据7、8、9均有异议。句容住建局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市住建局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4没有异议,认为证据3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3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其余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两被告提供的证据虽然提出异议,但是并未提出实质性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两被告提交的证据是与本案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及复议程序相关的事实证据、程序证据,且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句容市华阳镇湘满楼饭店营业用房系租用原江苏金猴集团的公房。2013年11月20日和2013年11月28日王云与房屋代管人句容金猴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108室、206室、207室和208室经营饭店,租赁期限至2014年11月28日。因句容市政府实施南门大街改造工程,上述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房屋出租人要求王云在合同到期后交还房屋,但王云在合同到期后未交还房屋。后经出租人与王云协商,王云于2015年1月7日向出租人句容金猴实业有限公司写下承诺书,承诺在2015年1月10号之前无条件交还房屋,否则出租人可直接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但到期后王云仍拒绝交还房屋,句容金猴实业有限公司在王云拒绝搬出房屋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了拆除。2016年7月11日王云通过EMS邮寄方式向句容住建局提交了《查处违法征地拆迁申请书》,申请书中列明四项请求:1、要求句容住建局履行对非法强拆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2、将其中涉及刑事犯罪的事实向检察院进行移送;3、将查处结果通过邮递方式书面告知王云;4、对原告的损失进行合理赔偿。句容住建局在收到申请书后,安排负责拆迁安置工作的下属机构句容安置服务中心组织调查核实,并于2016年8月4日作出《答复书》,明确告知王云,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因房屋租赁合同到期,申请人对房屋不享有征收利益。约五十平米的自建房,如未能提供建造手续,应属违建,不予补偿。房屋系房屋出租人句容金猴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拆除,属房屋租赁引起的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拆迁活动中如有涉及暴力拆迁,应到公安机关报案,不属于句容住建局的职责范围。并按照原告的要求邮寄给王云,但王云拒收。2016年8月2日原告向市住建局申请行政复议。市住建局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镇建行复字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有向行政机关申请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权利,行政机关也有履行相关职责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职责义务。本案中,原告向句容住建局提交《查处违法征地拆迁申请书》,句容住建局经过调查核实后,就原告申请书中的请求事项一一进行了回复,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原告要求的方式邮寄给王云,但王云拒收。句容住建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答复决定,且答复内容并无不当,其不存在对原告申请不履职的客观事实。原告2016年7月11日在向句容住建局提出查处违法拆迁的申请后,尚不满一个月即向市住建局提起行政复议。其复议申请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但鉴于句容住建局并未对此提出异议且积极应诉,市住建局受理原告复议申请且作出的复议决定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损害。综上所述,原告起诉要求撤销市住建局作出的〔2016〕镇建行复字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句容住建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并要求句容住建局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句容市华阳镇湘满楼饭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句容市华阳镇湘满楼饭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永超人民陪审员 睢开明人民陪审员 边荣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阳(附上诉须知)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