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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利川市大堰塘建筑石料有限公司与刘景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川市大堰塘建筑石料有限公司,刘景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658号原告利川市大堰塘建筑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利川市忠路镇石盘村四组。注册号:422802000025978。法定代表人杨光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牟方任,利川市忠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景辉,男,生于1971年4月12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利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利川市大堰塘建筑石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景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利川市大堰塘建筑石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利川市大堰塘建筑石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川市大堰塘建筑石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利川市大堰塘建筑石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段艳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卿先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