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7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黄立明与卢国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明,卢国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 文 书 名 称 } ( 2 0 1 7 ) 内 2 2 2 3 民 初 7 1 9 4 号 原 告 : 黄 立 明 , 男 , 1 9 7 7 年 6 月 8 日 出 生 , 蒙 古 族 , 个 体 。 被 告 : 卢 国 强 , 男 , 4 5 岁 , 汉 族 , 个 体 。 原 告 黄 立 明 诉 被 告 卢 国 强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本 院 于 2 0 1 7 年 1 2 月 1 日 立 案 后 , 依 法 进 行 审 理 。 原 告 黄 立 明 向 本 院 提 出 诉 讼 请 求 : 1 . 要 求 被 告 立 即 向 原 告 给 付 欠 款 2 9 6 5 6 0 . 0 0 元 , 并 支 付 相 应 的 利 息 ; 2 . 本 案 诉 讼 费 用 由 被 告 承 担 。 事 实 和 理 由 : 2 0 1 2 年 8 月 3 1 日 被 告 欠 原 告 2 9 6 5 6 0 . 0 0 元 , 由 被 告 为 原 告 出 具 欠 据 一 枚 , 欠 款 到 期 后 原 告 经 多 次 索 要 该 笔 欠 款 , 被 告 拒 不 偿 还 , 故 诉 至 法 院 , 请 求 依 法 裁 决 。 本 院 经 审 查 认 为 , 据 当 事 人 出 示 的 证 据 以 及 本 院 查 明 的 事 实 , 原 告 提 供 的 本 案 被 告 卢 国 强 的 基 本 信 息 不 具 体 明 确 , 无 法 查 找 被 告 卢 国 强 , 也 不 能 足 以 与 他 人 相 区 别 , 不 能 足 以 确 定 本 案 被 告 的 真 实 身 份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第 一 百 一 十 九 条 第 二 款 、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条 第 一 款 第 三 项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的 解 释 》 第 二 百 零 八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 裁 定 如 下 : 驳 回 原 告 黄 立 明 的 起 诉 。 案 件 受 理 费 2 8 7 4 . 0 0 元 退 回 原 告 黄 立 明 。 如 不 服 本 裁 定 , 可 在 在 裁 定 书 送 到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 向 本 院 递 交 上 诉 状 , 并 按 照 对 方 当 事 人 或 者 代 表 人 的 人 数 提 出 副 本 , 上 诉 于 兴 安 盟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 审 判 长 任 晓 光 审 判 员 韩 昶 杰 审 判 员 王 效 华 二 〇 一 八 年 五 月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包 雪 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