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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190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1909上海沪安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戴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沪安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戴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1909号之三原告:上海沪安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C区,组织机构代码33092978-7。负责人:缪勤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戴燕,女,1973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卫,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荣,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沪安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沪安公司)与被告戴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原告沪安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沪安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沪安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861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沪安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思远代理审判员  翟燕芬人民陪审员  陆 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