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2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桂起、天津天能变压器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起,天津天能变压器有限公司,申福祥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961号申请人:刘桂起,男,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强,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玲,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天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腾旺道6号。法定代表人:申福祥,董事长。被申请人:申福祥,197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该公司董事长,刘桂起与天津天能变压器有限公司、申福祥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天能变压器有限公司、申福祥价值24×××24.6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投保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全损害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天能变压器有限公司、申福祥的银行账户存款24×××24.62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迎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