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史某某非法制造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
案由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06刑初186号公诉机关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某某,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襄阳市。辩护人朱涛,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樊城检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非法制造发票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某及其辩护人朱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审理查明,2016年3月,被告人史某某通过QQ联系,从一自称“小仁”的安徽人处获得多省高速公路发票模板和中石化分公司发票模板,并对模板上的部分文字进行改动和调整,制作出多省高速公路发票和中石化分公司发票。2016年6月,“小仁”分3次从史某某处购买江西省、云南省、贵州省高速公路发票共计6000份,史获赃款人民币300元。同年8月,一男子(情况不详)向被告人史某某交付定金1000元购买了伪造的江西和云南的高速公路发票1万份,另有二男子(情况不详)交付定金2000元欲订购多省市高速公路发票和中石化公司发票。案发后,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印制发票的双色印刷机1台、电脑1台,伪造的多省高速公路机打发票及多省中石化分公司机打发票共计28.6万份(其中成品发票19万份,半成品发票9.6万份)。经襄阳市国家税务局票证管理中��鉴定:查扣的湖北省过路过桥通行费统一发票共计1.65万份不属于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印刷发票;经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鉴定: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送验的“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共计114份为虚假发票。2016年9月22日,被告人史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查获的伪造发票、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发票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伪造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史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一定的监管条件,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表的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史某某犯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史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33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建平审判员 张 挺审判员 冯少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亚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