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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执裁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徐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裁38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徐某某。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徐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主动将本案履行完毕,案件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5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智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