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执裁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徐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裁38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徐某某。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徐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主动将本案履行完毕,案件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5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智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