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3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季林根申请执行梁胜海、蒙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林根,梁胜海,蒙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3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季林根,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被执行人梁胜海,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侗族,大专文化,从江县统计局职工,住从江县。被执行人蒙辉,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侗族,大专文化,从江县农业局职工,住从江县。本院在执行季林根与梁胜海、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蒙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现因该案已履行完毕,可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蒙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发执行。执行员 石宏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海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