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2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无锡市盛达气源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双柳武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盛达气源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双柳武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2447号原告:无锡市盛达气源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振胡街98号。法定代表人:PhilippeErnens,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明、袁征,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双柳武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阳大公路138号。法定代表人:杨志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盛达气源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双柳武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盛达气源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盛达气源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盛达气源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4元,减半收取1902元,由原告无锡市盛达气源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金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贾心曌书 记 员 王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