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敏与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敏,刘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914号原告:陈敏,男,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刘涛,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敏诉被告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送达,发现该地址已拆迁无法送达,同时原告又不能提供其他送达方式,本院已于2017年5月8日书面告知原告重新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或者缴纳公告费采取公告形式送达,原告限期内未采取上述措施,故可视为被告不具体、不明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建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