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杨希珍、李世芳等与盛黎晖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希珍,李世芳,李大喜,盛黎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1773号原告:杨希珍,女,1942年3月15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李世芳,女,1968年6月17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李大喜,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盛黎晖,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认为:原告杨希珍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希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希珍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正 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龙马幸子附:本案处理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